海外中国公民您想结婚吗?中国领事能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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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 http://na.china-embassy.org/chn/lsyw/gzrzfw/t1352927.htm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公民出国人数日益增多。应海外中国公民的申请,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官员(简称中国领事)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或与结婚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的数量亦越来越多。本文就中国领事依据中国缔结、参加或适用的国际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以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可以为海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居住国或回国结婚提供的服务和协助作出详细介绍。

  一、 直接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以直接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此称“领事婚姻登记”,它通常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结婚当事人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1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第 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据此,结婚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原则应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 。截至2012年12月30日,中国与外国签订或重新签订了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除5个无“婚姻登记 ”条款外,有28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 ” 、9个规定 “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 ” 、6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民事)婚姻登记”。

  3、中国国内法律规章。自2003年10月1日起 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据此及相关法规,中国领事在接受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 可以应男女双方均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要求,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 “已达婚龄、男女自愿、一夫一妻、无血亲关系 ” 等实质要件,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申请结婚材料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领事面前自愿提出结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证明双方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申请人在居住国的有效居留证明;
  3、双方申请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4、双方申请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签署(或捺指印)并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离婚或丧偶后无配偶的申请人,还须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5、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出具 “ 无配偶声明书 ” 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公证

  “公证” ,系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出具相应公证文书的活动。

  (二)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接受国公证机构、相应机构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主管当局所接受,不致于因主管当局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使用国的法律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 中国领事可为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或回国结婚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三)法律依据

  1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依据公约第5条第6款和第13款规定 ,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中国公民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在现有的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几乎均有“公证和认证”的条款。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第28条“公证业务”中规定: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的前提下,领事官员有权在领区内按照派遣国法律执行公证认证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领事协定》第8条“公证和认证”中规定: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3、中国国内法律规章。自2006年3月1日起实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据此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在接受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可应海外中国公民的要求,为其“无配偶声明书” 办理公证,供其在居住国或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据此及相关法规,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以应海外中国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留学、工作或劳务人员)的要求,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者为其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办理领事认证,供其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

  (四)公证材料

  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既可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亦可在居住国结婚使用。如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申请人应向中国领事说明“已确定”结婚对象或“未确定”结婚对象,以便填写不同内容的“声明书”表格。公证申请人必须到中国领事面前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在居住国的有效居留证明;
  2、申请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离婚或丧偶后无配偶的申请人,还须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3、申请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领事认证材料

  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领事认证,一般是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领事认证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或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包括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及其在居住国的居留证明;

  2、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3、 申请人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署名:任正红 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 年 5 月 11 日 )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需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走出去”的数量大幅增长,在外国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求也日渐增多。结婚乃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缔结涉及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和生活内容的重大变化,需认真对待。因此,许多在外国生活的中国公民选择到中国驻外国大使馆或总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笔者曾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针对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总结出“八项注意”:

  一、前提条件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有一个重要前提, 就是驻在国承认领事婚姻。虽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把“担任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列入领事职务范畴,但如驻在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则这桩婚姻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过,如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也不必担心,因为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的办事人员都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

  二、身份要求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中国公民,包括香 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如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不受理其申请的, 他们应当向驻在国或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般来 说 ,结婚登记前领事官员会查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以确认其中国公民身份。

  三、居住要求

  到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居住于所在国。 申请人须具有所在国的居留身份,比如已取得所在国“绿卡”或持有长期签证等。如申请人是临时出国人员,比如两名中国公民去某国旅游,期间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这肯定是不行的。

  四、必要条件

  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比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条件要求,无论在中国国内还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都是相同的,也是必要的。

  五、自愿申请

  双方必须共同来到驻外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驻外使领馆现场都备有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申请人要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领事官员还要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只要符合条件,申请人就可以当场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了。

  六、证件号码

  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与国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外观和栏目设置上是一样的。这里要提醒的是,出国人员持有的身份证件都是护照,所以领事官员会在结婚证“证件号码”一栏中填写申请人的护照号码,而不像国内婚姻登记机关那样在颁发的结婚证上填写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

  七、补领结婚证

  在驻外使领馆办理了结婚登记,不慎把结婚证丢失了怎么办? 不用慌,可以补领,在原发证馆或在国内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都可以。不过,国内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你提供《查档证明》,这时你可向原发证的中国使领馆申请这个证明。如不能亲自赴馆申请,可委托在当地的亲朋好友代为申请(要有经国内公证过的委托书。)

  八、 离婚登记

  这最后一项其实不太想说,不过驻外使领馆的确也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需要提醒的是,驻外使领馆只能为在本馆缔结婚姻关系的人员办理且所在国家需承认领事婚姻中的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在国外居住但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到国内法院、外国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不能办理这类人群的离婚登记手续的。

  (署名:任正文 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 年 6 月 13 日 )